关于严格控制村级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
关于严格控制村级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
关于严格控制村级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各街道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逐步消除村级债务造成的严重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39号)和省、市有关控制村级不良债务的有关规定,现对控制村级新增不良债务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村民委员会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重大项目预决算方案。年度支出必须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已经预收的各种承包款要按年度使用,不得寅吃卯粮。重大项目预决算方案可以跨年度编制,方案必须明确资金来源计划、支出计划安排和项目应达到的目标。按照“村财民理乡监管”的要求,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讨论提出,民主理财小组审议,报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领导小组审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公开栏中公布。超出预算收支或需增加预算项目,也必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实施和决算情况要于公开日一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实行村级日常开支备用金制度。村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委托代理结算中心,严格实行日常支出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制度和日常开支按照纪发〔〕8号文件执行。三、严格实行重大项目支出监督制度。村级需进行重大项目支出的,经村“两委”成员、民主理财小组研究,报街道、开发区审核批准,然后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照纪发〔〕9号文件实施。重大项目在实施之前必须足额落实好资金。街道、开发区要全程参与对村级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集体发生的非生产性开支必须取得税务发票或合法凭证,对违反规定报销入帐的,由审批人、入帐人员共同承担相应责任。村干部报酬发放标准由街道、开发区根据村里实际核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额为准,一年一清,不得超额发放,不足部分不准挂账。以往拖欠村干部报酬已经挂账的,一律纳入“应付工资”科目内核算,不准计息。严格控制村集体管理费用,对能够实行指标量化管理的费用必须确定限量指标,实行总量控制。五、严禁举债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村民委员会一律不准通过借、贷、集等途径弥补管理费、福利费等非生产性开支资金缺口。村级报刊订阅要严格执行小村500元、大村800元的限额标准,不得举债订阅。
六、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资而行,先筹资后干事,不得举债兴办,严禁村干部先垫支后挂账。凡需要村民出资出劳兴办公益事业的,必须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公益事业项目必须按照实施重大项目的有关规定审批办理。七、严格实行不良债务增长责任追究制。各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控制村级新增不良债务工作,把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加控制。对违反规定新增不良债务的村,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在村级新增不良债务未化解前,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交流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增不良债务的街道、开发区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村改居”后,原村集体资产尚未进行股份化改造、仍由社区居委会管理的社区,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