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接待制度
信访接待制度
一、信访工作原则
市**局信访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新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信访受理范围
1、对全市水利、水电、水保、堤防等本行业的建设和意见。
2、对全可能发生的水灾害、灾情、险情的报告。
3、对单位或个人破坏、侵占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除直接向检察机关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4、对我局执法人员或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公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向纪检监察举报、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5、对本行业政策范围内的其他合理要求等,属于信访接待范围内的事宜。
三、信访方式
1、可采用电话、书信、传真或走访等形式。不行越级访、重复访、集体上访应事先沟通,多人反映的共同问题,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2、上访人不得高声喧哗或无理取闹,不得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做到手续齐全、文明上访。
四、办理时限
1、灾情或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问题,立即向分管领导回报并会同有关科室,立即办理、答复。
2、对本行业的建议、意见或其他一般性信访事项30日内办理或答复。
3、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事项90日内办理或回复。
五、信访纪律
1、信访接待人员应依法依规办理、回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及时解决,按期办理。
2、凡署名批办件,应有文字回复。
3、对归口办理的信访件,应及时督查督办。
4、做好信访、来访登记,必要件每年整理成册并归档,并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