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公司为协助各部门的工作能顺利进行并检核其执行情况,促进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稽核人员,系指稽核室稽核人员而言。
第三条 稽核人员掌理的职务如下:
(一)遵行已定政策及命令贯彻的应行检核事项。
(二)经营管理,各项业务及成本控制等的应行检核事项。
(三)生财器具、各项设备及有关采购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等的检核事项。
(四)有关特殊案件的调查审议事项。
(五)有关经销商及协作厂商的辅导及其动态与信用状况等应行检核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以口头或书面纠正,并报请备查,如涉及其他单位的职权并应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一)业务执行偏差。
(二)人事未尽协调。
(三)违纪行为,而情节轻微者。
(四)管教有欠允当。 第五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以书面通知各主管单位改进。
(一)有关各项制度执行时发生困难或缺点事项。
(二)有关业务、教育训练、纪律、管教改进事项。
(三)有关员工生活及福利改善事项。 第六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随时建议,以书面呈报总经理,交由主管单位处理。
(一)表现良好的各职员工。
(二)违法、违规案件。
(三)行为影响本公司的名誉。
(四)各项灾害及意外损失。
(五)其他影响本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不正当的重大案件。 第七条 稽核人员调查案件报告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因并叙明年月日。
(二)详细事实。
(三)案情分析。
(四)处理意见。 第八条 案情单纯者得以口头纠正并报请备查。
(一)经常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二)定期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定期前往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第九条 稽核人员执行任务时,得为下列各项措施:
(一)督导及抽查所属各单位的经营及业务。
(二)约谈的方式或直接听取员工的意见汇集有关资料。
(三)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员工服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有无迟到、早退或任意缺勤情事。
(二)员工出勤卡登记是否确实。
(三)工作分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四)工作是否切实执行,并考核绩效。
(五)接受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或顾客请求处理业务时是否迅速。
(六)营业或服务处所是否经常保持整洁。
(七)服务态度及精神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单位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有关与各经销商业务配合、联系是否完善。
(二)服务人员在外的收款是否按照规定处理。
(三)业务人员收款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四)存货及材料的放置、处理是否完善、确实。
(五)人员、财物的运用调配是否适当,有无浪费不均现象。
(六)未达预定目标的处所,应列举其项目及原因。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抽查各员工生活管理及风纪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有无行为不检及损害公司名誉的各种行为。
(二)对人事不协调或风纪表现不良的外勤单位,应拟具改善意见,报请核办。
(三)播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员工,应查明列举事实报请总经理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接受上峰或各单位交办调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告发或舆论指摘某员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调查但匿名或假名控告的无具体事实者,谨作参考。
(二)调查案件应先与有关单位接洽,查明案情真象,并搜集确实的证据,非有必要者应尽量避免先行询问当事人。
(三)调查案件应保密并采取秘密方式进行。
(四)当事人或检举人、证人谈话时,应避免刺激。
(五)涉嫌员工请求有利于已的调查,应予接受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访问各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信用状况(业务员收款情况)。
(二)与同业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在同业间的商业地位。
(三)帐务的辅导及转达其各项困难或建议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嗣后视其必要再行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