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内勤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
二、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
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类案件应统一装订,登记归档;
四、做好统计工作,按月按季做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五、负责日常接待工作,解答当事人咨询,做好各种会议记录,电话记录;
六、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购置,集中管理,负责报刊、杂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打印、发放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所人员档案。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
二、办理法律事项后,应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和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在一月之内进行装卷和归档工作,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三、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严格按照《乡镇法律服务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收集、管理、排列顺序和立卷编目及装订工作;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立档规定的一律退回,承办人员应重新整理装订;
五、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非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一案一卷,按年度保管期限的原则归档;
六、对本法律服务所档案的查阅,需说明情况并履行有关登记手续,而对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的,应出具正式介绍信,经过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七、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律事务档案,不得借给他人借阅和复制,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法律服务所执业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和个人联系案件的工作制度,严格收费标准。
一、收案时首先要做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签定委托合同;
二、审核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是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三、所里指派办案,要填写指派单,报主任批示;
四、严格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费用应给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五、审核上列证件、费用、委托合同齐全后出具本所办案函件;
六、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当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力满足;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决定委托人员办理。
服务承诺六要六不准
一、要坚持原则,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二、要依法办案,文明执业,热情服务,不准冷横硬推,吃拿卡要;
三、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耐心细致,不准偏听偏信,倚权压人;
四、要沟通上下,协调左右,办事公开,不准急事缓办,激化矛盾;
五、要有询必答有案必接,有求必应,不准搪塞扯皮,上交矛盾;
六、要严格程序,严谨作风,坚守岗位,不准混淆是非,擅离职守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遵纪守法、热忱服务二、立足基层、服务社会
三、依法办事、维护权益四、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五、廉洁自律、维护声誉六、认真学习、加强修养
七、勤奋工作、与时俱进
财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制度;
二、法律服务所财务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三、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目;
四、严格开支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注册费等。
法律服务所会议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