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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工程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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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委托人 / 职务:
开户银行 / 帐号:
邮编: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条款:

  **条 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道路修缮工程。
承包范围:按照北京丰台区建筑市政设计所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
(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竣工日期:20xx年______月___ _ 日

  1.3工程做法:
1.5合同价款: 元(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第二条 甲方责任:

  2.1甲方负责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第三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3.1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3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___________ 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工作

  4.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或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并送交甲方;
4.3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等文件移交甲方;
4.5工程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
4.7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

  5.1乙方任命的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 工期顺延

  6.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6.3非6.1条款所列出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7.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 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第八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8.1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2) 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增减;

  第九条 工程预付款及竣工结算

  9.1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 % 为工程预付款;铺装铺油前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甲方付至95%;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款的5%,质保期满后20天内支付。

  第十条 竣工验收

  10.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___肆___份)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0.3经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验收完毕后,若乙方在五天内未向甲方移交,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保 修

  11.1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沥青砼路面及人行道为 年。
11.3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1.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及工程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友好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履行地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13.3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13.5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利。

  第十四条 安全施工

  14.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4.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附近及交通要道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其防护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2) 六级以上的持续一天台风;
(4)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15.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3) 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工、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条款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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