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裁员程序的规定。劳动部于1994年11月14日制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应按以下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并实施该方案。该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必须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并听取意见,确保了裁员的公平、民主和公正性。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决劳动合同,应当在作出决定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是以企业文件形式作出决定且决定并未送达劳动者本人,则应视为未通知,企业无权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可以让下岗职工提前了解其面临的处境,并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保证其有一定的时间余地重新寻找工作。
另外,《劳动法》第2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也规定: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在不同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这些规定,使一些特殊劳动者在特殊时期内得到了一定的照顾。
根据劳动部关于不得强迫职工入股的通知,企业职工可以不参与企业入股,也不因不入股而下岗,此规定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关于再就业的规定。依《通知》规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这为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劳动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改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在6个月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按此规定,下岗职工在6个月内有优先录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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