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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室岗位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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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医院B超室责任书

1、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B超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

3、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由两名技术人员在场并签名,落实孕妇实名登记制度,检查记录齐全规范,严禁单个技术人员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

4、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款外,还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吊销《执业医师证书》,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B超室岗位责任书

1.B超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积极参加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3.B超参加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实行挂牌服务。

4.不得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违反,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5.B超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B超操作人员必须开展的项目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

7.孕妇在做B超检查时B超操作人员要有两人同时在场,同时在登记表上签字,不准一人单独给孕妇进行B超检查。否则,按私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处理。

8.孕妇使用超声波诊断检查仪实行检查的技术人员应填写《孕期妇女接受超声波诊断检查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其相关情况及时准确的分级上报。

科室责任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篇三:B超室检查人员责任书

一、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依法开展B超影像检查;

二、严禁医务人员利用B超影像检查,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三、育龄妇女及孕产妇应持生育证、身份证进行B超检查,必须有二名以上B超检查人员或医务人员在场,检查结果应准确、真实,并由二人共同签字以示负责;

四、严禁医务人员搞“医托”介绍亲戚朋友等进行B超检查鉴定胎儿性别;

五、B超检查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无生育证生育的孕产妇信息;

六、对妊娠妇女B超检查的记录应完整、规范,没有漏项;

七、严禁医务人员利用B超影像检查收取“红包”、私收费、乱收费;

八、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定期保养、维修,并对机器进行检测;

九、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医院 、科室各持一份。

科室责任人签名:

医院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四:B超室检查人员责任书

一、认真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依法开展B超影像检查;

二、严禁医务人员利用B超影像检查,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三、育龄妇女及孕产妇应持生育证、身份证进行B超检查,必须有二名以上B超检查人员或医务人员在场,检查结果应准确、真实,并由二人共同签字以示负责;

四、严禁医务人员搞“医托”介绍亲戚朋友等进行B超检查鉴定胎儿性别;

五、B超检查及时准确的报告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无生育证生育的孕产妇信息;

六、对妊娠妇女B超检查的记录应该完整、规范,没有漏项;

七、严禁医务人员利用B超影像检查收取“红包”、私收费、乱收费;

八、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定期保养、维修,并对机器进行检测;

九、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医院、科室各持一份。

科室责任人签名:

医院负责人签名:

X医院

年 月 日

篇五:B超室检查人员责任书

一、 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依法开展B超影像检查;

二、 B超检查,须由临床医师(执助以上)填写B超检查申请单,孕情检查须有妇产科医师(执助以上)填写B超检查申请单,其他专业的执业医师开具孕产妇子宫B超检查申请单需要两名医师签名。

三、 B超检查人员不得接受非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开具的与其专业无关的孕产妇子宫检查申请。

四、 B超室外应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五、 B超从业人员应按照检查单上的申请项目进行检查,禁止胎儿性别鉴定,不得违规检查能够判别胎儿性别的部位,家属不得进入B超室内,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信息。

六、 实行B超检查实名、身份证号码登记,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七、 对妊娠妇女B超检查的记录应完整、规范,没有漏项;普通检查和孕情检查登记分开,双人登记。

八、 B超从业人员要廉洁秉公,严禁医务人员利用B超影像检查收取“红包”、私收费、乱收费;

九、 不得随意改变B超工作场所,严禁进行B超流动检查或将B超外借他人使用;

十、 B超内的资料未区经卫生局和区计生局批准不得随意删除;

十一、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本院不可鉴定。

十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定期保养、维修,并对机器进行检测;

十三、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医院 、科室各持一份。

科室责任人签名:

医院负责人签名:

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xx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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