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连锁经营烟草企业行政处罚与取消经营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也就是说连锁经营的总部及其门店具有违反发改委第5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发证机关可以被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那么,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在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中违反烟草专卖法该处罚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还是其门店,以及处罚二次以上后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值得探讨。
连锁经营的门店违法处罚对象问题。
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对外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在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中违反烟草专卖法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课以行政处罚是无可厚非的。根据法律规定,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