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再就业,应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下岗职工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以熟人介绍、关系不错为由,只口头约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虽订立劳动合同却片面强调用人单位权利和劳动者义务的做法,都是违背《劳动法》的。
《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无论哪种合同,劳动者都应注意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八种权利: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解决劳动争议。根据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争议,均为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预防工伤事故。劳动者预防工伤事故事关重大,因为一旦造成人身伤害,再多的经济赔偿也无法弥补。尤其是从事易燃、易爆、高空、井下等危险作业的工人,更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事故发生。假若发生伤害事故,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这类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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