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提高检察机关维稳水平
以科学发展观提高检察机关维稳水平
当前,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条件下,更好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和统一全党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把坚持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贯穿检察工作始终,努力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提升检察机关维稳工作水平,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检察工作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的思想意识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以和谐指导稳定、以和谐检验稳定”的思想,进一步明确建设和谐社会对稳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社会和谐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强化对稳定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牢固树立“以和谐指导稳定,以和谐检验稳定”的理念,始终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着眼点和出发点。树立这个理念,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进一步明确维护稳定工作的历史方位、历史使命,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提升稳定工作整体水平,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必须更加重视加强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2、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思想。要始终坚持把维护国家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委、政府工作的大局之中,围绕党委、政府工作的大局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始终坚持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增强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一是要坚持查处与服务并重。既贯彻落实好检察工作严格执法、加强办案的要求,又要从服务大局出发,达到为社会和谐发展服好务的目标。二是要坚持查处与预防并举。我们不仅要有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还积极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努力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从预防中求服务。同时要努力维护改革成果、维护生产经营秩序。在查处案件中,要坚持做到既公正查处案件,又适时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从保护中求服务,除保护举报人外,还要保护好有关组织和经营者的利益。三是要做到为减少经济损失,被举报人影响大的优先查处,涉及到经营者被拘捕的及时与其领导部门沟通,经查经营者无问题时,及时消除影响。
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切实履行职责就是最直接有效服务的思想。检察机关应牢牢把握自身的宪法地位,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打击时效,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抓好惩防刑事犯罪,努力创造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是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惩各种刑事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要重点突出,打防结合。同时,要主动为党委、政府分忧,多做劝解和化解矛盾的工作,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二是认真抓好惩防职务犯罪,努力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要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徇私舞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商业贿赂犯罪,以及负有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同时,还要积极构建惩防职务犯罪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把监督重点放在金融机构和行政事业收费单位上,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送法上门,帮助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堵塞管理漏洞,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警钟常鸣,做到打防并重。三是认真抓好诉讼监督,努力创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这就要求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强化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要针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使监督“端口”前移,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保障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以公平正义为原则,努力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1、坚持保障和维护人权的。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应然职能,就要求检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更新思维观念,转变过去单向、传统的专政和惩罚职能,对法律的认识要从绝对的工具主义向保护人权转变,彻底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倾向,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把确保程序公正放在司法活动的突出位置。在发挥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固有 职能的同时,强化保障职能,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体现人道,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表现人文关怀,切实保障人权,确保诉讼参与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并将其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坚决杜绝超限办案、超期羁押、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侵犯人权的现象,并要切实强化对其他司法机关违反诉讼程序现象的法律监督。
2、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检察工作来说,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检察工作。应重点增强“四个意识”:一是增强严格遵守程序的意识。在办案中往往只注重实体上的公正而忽略了程序上的公正,忽略程序或者违反程序本身就是不公正。针对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维护程序独立的司法价值,以程序合法保障实体公正。二是增强保护诉讼权利的意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是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保证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获得心理的满足,有利于认定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有利于当事人相互进行举证、质证和进行辩论,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三是增强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意识。进一步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人权观,打击与保护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打击犯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权。
3、坚持人民群众利益至上的理念。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始终把执法为民、保障民生作为检察工作的目标追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用群众的眼光来审视检察工作,用群众的感受来检验检察工作,用群众的标准来衡量检察工作,按群众的愿望来推进检察工作。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还要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及时把握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利益诉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此外,检察机关要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要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公正、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控告申诉权,特别是聘请律师的权利等诉讼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检察干警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护人权。
三、以“统筹兼顾”为方略,努力实现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科学发展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就是要围绕和坚持以人为本,在工作部署、评价机制、工作经验等重要内容上都坚持做到统筹兼顾。
1、坚持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开展诉讼监督统筹兼顾。检察机关在充分履行打击、预防、监督三项检察职能的同时,要做到打击与预防并举,打击与服务并重,监督与保护并行,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能偏废。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打击时效,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依法履行打击刑事犯罪、打击经济犯罪和查办职务犯罪职能,还要积极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努力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从预防中求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祥和的社会环境。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争取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2、坚持检察业务建设、检察队伍建设、检察信息化建设统筹兼顾。检察机关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要紧紧抓住业务建设这一中心,紧紧围绕这一中心加强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是根本,是完成业务建设,实现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保证;信息化建设是保障,能够为业务建设、队伍管理提供动力和支撑。也就是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将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有效地运用于业务建设和队伍管理,改变传统的办公办案管理模式,推进检察机关办案现代化、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化,提升整个检察工作水平,提高新时期检察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要求。
3、坚持检察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与制度完善统筹兼顾。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对制约和妨碍检察事业发展、影响检察工作效率和效果的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建立起有利于检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必须注意把握普遍性规律和法律规定的严肃性,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更新执法观念,紧紧抓住时代的脉搏,变革不合时宜和守旧僵化的做法,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不断推进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4、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筹兼顾。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服务党的中心工作,一方面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查办职务犯罪不能影响经济建设,开展诉讼监督不能影响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不能因为强调人权保障职能,就削弱专政职能;不能因为强调热情服务,就放弃监督管理;不能因为强调预防,就忽视打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察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5、坚持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统筹兼顾。办案数量、效率与办案质量是工作力度的集中体现。没有一定的办案数量和办案效率,就没有震慑力,工作力度就无从体现;如果办案质量不高,工作力度就会打折扣,甚至出现负面效果。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坚持办案数量、效率与办案质量并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以此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特别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坚决贯彻“加大力度,提高质量”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两个延伸”的工作要求,逐步形成以办案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为载体,以办案质量考核为评价手段,以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为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干警的办案积极性,力争多办案、办好案,促使办案数量、效率与办案质量都有新的提高。
6、坚持部门协调配合与依法办案统筹兼顾。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既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也要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相互协调配合。这些部门与检察机关在业务上不仅有着密切联系,而且还有互补性,它们是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主要提供者,是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有力支持者。检察机关在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做到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统筹兼顾,只有与相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更有力查办案件、打击犯罪。
总之,检察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传统发展观念的束缚中、固有经验模式的局限中和局部利益的羁绊中解放出来,更新观念,调整思路,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业务与队伍、力度与效果、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等关系,更多地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稳健驾驭工作局面、提高质量和效果上来,才能确保检察工作沿着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方向健康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