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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两高意见的心得:又一把反腐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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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误读了中纪委的《规定》精神,错误地以为《规定》是一阵雷声而已,可以蒙混过关。随着“两高”《意见》的出台,中纪委《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行为已经被认定为受贿犯罪,这无疑是对那些企图蒙混过关的腐败分子再一次亮剑。

“两高”亮剑,30天大限期间未交代的问题以及以后出现的问题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不仅是 “党

纪”与“国法”的衔接,更是一记重拳、一柄利剑,充分证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两高”亮剑后,中纪委《规定》的“雷声”将真正地变成一场“疾风骤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这里规定的情况属于坦白范畴,但较通常理解的坦白范围要窄一些。“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掌握程度如何,均应视为坦白。《意见》仅列举了四种情形,这主要是出于量刑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具有本条规定的坦白情节的,量刑上均应不同程度地加以考虑。” 《意见》还规定,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坦白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实践中没有疑问。《意见》之所以特别强调坦白的量刑意义,并具体列举了两种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主要考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坦白对于案件的侦破和顺利起诉、审判,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坦白所起的作用不一定小于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这一点往往为我们办案人员所忽视,在量刑上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同时,鉴于一些地方在个别案件处理上放宽自首的认定标准。《意见》在严格自首认定条件的同时,强调坦白在量刑中的作用,既有效防止了自首认定的随意性,又能确保法律限度内尽可能地实现个案公正。”这位负责人说。

,《意见》中最大的看点是严格了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经常遇到的自首、立功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譬如,在自首量刑情节成立条件的限制中,《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再譬如,在立功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的限制中,《意见》明确了三种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分别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除了对自首、立功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进行严格限制之外,《意见》还对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予以了限制,规定四种来源不得认定为立功,即: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从上述两高《意见》对职务犯罪自首、立功量刑情节的严格限制中,可以想到,在这之前的职务犯罪量刑当中,之所以会出现大部分判了死刑的贪官,都会缓刑两年执行,肯定与过去对职务犯罪自首、立功量刑情节限制不够严格有一定的关系。如今,有了两高对职务犯罪自首、立功量刑情节的严格限制之后,我想,再让判了死刑的贪官免于一死,缓刑两年执行,肯定也就没有那么多自首、立功的理由了,这样一来,两高“《意见》”实施之后,肯定会有一些不具自首、立功量刑情节的腐败分子走向死刑之路的。因此,这个充分体现对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精神的两高《意见》,肯定会对腐败分子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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