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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六五普法指导思想和实践规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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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六五普法指导思想和实践规划研究

2012年是“五.五”普法的收尾之年,明年将是“六.五”普法开局之年,现在研究“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和实践规划,从而使“五.五”普法和“六.五”普法顺利衔接,继往开来的继续搞好税收普法工作,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很现实的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位税务人员去探讨研究。

一、税收“

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

江泽民主席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毫无疑问,这是以往普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在继承以往普法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应与时俱进提倡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总的指导思想。胡锦涛主席在科学发展观中指出“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毋庸置疑,这就是“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

(一)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人口大国,各民族经济、文化呈多元化的发展方式。中国人民在历史上是具有遵纪守法的优良传统的。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现阶段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缺乏,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社会的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来指导规范发展。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才能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由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优化的经济结构导致社会经济成分复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由于法律的社会本质是结合人性探求自然规律的一种社会活动,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且是由我国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而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所以,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与社会主义法制、文化、道德等上层建筑的和谐互动、协调并进。

(三)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由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决定的。

先进的生产力决定社会生产关系这一历史规律是社会向高级形式发展的原动力。而树立科学发展观不但是实现一切社会有益因素转化为先进生产力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推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正确方法论!科学发展观倡导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总原则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这必然促成最大限度解放社会生产力的良性社会结果。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决定了以科学发展观来协调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理论创新,是无比科学的理论体系和战略思想。只有以此作为税收“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才能不断健全社会主义税收法制,才能更好的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社会职能,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适应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

(四)现阶段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五)现阶段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社会

主义税收法制文化、廉政文化以及税务系统的税收文化环境是中国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就是振兴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各项文化需求。目前人民群众对了解熟悉税收法律的需求很迫切。普法不仅仅是宣传教育,更注重的是一种繁荣税收文化现象。所以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才能带动税收文化走向繁荣,才能形成人人热爱学习税法、遵守税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而才能最大限度的符合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二、税收“六.五”普法的实践规划。

(一)普法的主体。

目前国家普法的主体是各级法制机构。这是不全面的,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普法的主体首先应该涵盖社会的各个经济实体。比如企业、国家机关、个体户等等。在将来的六.五普法的实践中建议普法主体逐渐由行政机关向涉税各经济实体转变,税收普法的形式逐渐由法制机构片面宣传、企业被动接受的形式向法制机构组织领导普法活动并提供普法经费、各涉税实体普遍参加的形式转变。

(二)普法的领导机构。

现阶段普法的领导机构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各单位的内设法制结构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辅助指导本单位的普法活动。税务系统的法制机构大多属于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完成本单位的普法任务。

(三)法制机构的准确定位。

中国的法制机构古而有之。如中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就是极其推崇法家学说的,法制机构在秦朝曾上升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秦朝曾设置廷尉一职作为全国最高法制机构,由始皇帝最亲信的大将蒙恬担任,地位仅次于丞相,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是由于秦朝在历史上过度夸大法律的社会作用才导致的社会结果。也为秦朝后来的灭亡埋下了祸根。以后历朝历代对法制机构的定位稍有消弱,如设置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中丞等担任法制机构的领导人,都是些省部级高官,辅助丞相管理法制工作。不仅如此,法制机构就是在现代的世界各国也备受重视,比如民主法制较健全的美国有法律顾问办公室,由全国优秀法律专家组成,直接对总统负责,有时候可以直接参与决策。在英国曾设置上议院法律事务委员会作为最高法制机构。俄罗斯联邦的最高法制机构是大检察院。日本设置法务大臣作为最高法制机构领导人。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对法制机构都很重视。而现在中国的税务系统,法制机构的地位并不高。省以下的税务法制机构普遍都是税务局内设的法制机构,级别较低,最高为正处级,如省局的法规处;地市级的税务法制机构属于正科级,如市局的法规科;但是基层的县区局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有些县区局根本就没有法制机构,而是由征管科、税政科等科室兼负法制机构的部分职能。对于某些设置法制机构的县区局,法制机构的级别又比较低,往往是一个不在级别的股级科室,而县区局稽查局和征管局的级别最低都是副科级,要想充分发挥机关法制机构对分局各单位的法制监督职能,充分实现依法治税的效能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级别低的科室监督比自己级别高的单位谈何容易,现实中有时候阻力很大,致使很多内设的法制机构形同虚设。在此首先建议国务院成立法制局,级别最低为正部级,作为全国最高的法制机构。其次相应的提高各单位内设法制机构的地位,使其切实能够担负应有的法制监督职能。

(四)编制先进的普法教材。

现在普法工作没有统一的教材,各地各自为战,不但协调性差,而且由于素质差别和在法律问题上的认同度差异,致使某些地区的普法工作存在混乱的局面。所以必须组织法律专家编写统一的普法教材,统一法制,增强各地区普法工作的协调性,使普法工作达到和谐统一的境界。

(五)提高普法工作的技术含量。

21世纪是一个多维立体的信息时代,客观条件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普法的技术手段,比如网络、广播、卫星、电视、报纸、手机无线网络等等多媒体技术,使普法工作拓展到多层次、全方位的广阔领域。

(六)培训普法骨干。

培训大批优秀的普法骨干,是搞好普法工作的必要条件。各级法制机构在法律专业人才配备方面难以尽如人意,但是只要聘请法律专家搞好培训,就能以较小的成本使人人都能成为普法战线上的行家里手。用法的人能更懂法,懂法的人都比较喜欢用法。通过培训调动大家学习法律的兴趣,最大限度的提高大家的法律素质。

(七)注重普法试点经验的推广。

对一些普法经验较好的地区可以作为试点加以推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吸取成熟的经验可以避免我们在普法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八)把普法工作上升到人民运动的高度。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们普法的目的是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熟知法律。从而激发人民学法用法的热情,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必须克服行政机关片面作战的盲点和心理误区,处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变人民群众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的全民学法运动。

(九)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依法治税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总纲领,也是我们税务战线落实依法治税的总方针,贯彻执行纲要精神,建设法制型税务机关,是我们进行依法治税的总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全体税务人员将熟知纲要,忠于职守,为此付出不懈的努力。

三、税收“六五”普法分阶段运行规划。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上半年。各级税务部门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地方、部门和行业五年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预计各单位将制定税收“六.五”普法计划,报市政法制办备案。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税收普法主管机关具体组织对税收“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

综上所述,各级税务法制机构应依据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依靠各级政府领导,按照税收法律分类运行,全面铺开加强税收普法工作,势必会为税收“六五”普法工作创造一个全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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