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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知识(党的组织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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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知识(党的组织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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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为什么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就是说党内的事情一经多数人通过或同意,就要按多数人的意见去办。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拥护多数人所通过的决定,除必要时可以在下一次会议再提出讨论外,不得在活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产生各种不同的看法,有时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意见,这是正常的,但在作出决定时只能按多数人的意见办,如果没有少数服从多数这条原则,各种意见众说纷坛,许多问题就无法决定,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党组织也就不可能成为有战斗力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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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党的生活中怎样正确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不一定全是错误的意见,其中往往有合理的和正确的成份。党的组织要认真考虑这些意见,借以补充和发展正确的意见,使问题讨论得更深入,处理得更慎重和完满。同时还应该看到,在通常的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是正确的或比较正确的,但有时也可能是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所以我们一方面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求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在实际行动中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另一方面允许这些党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有利于保障党内的民主生活。如果真理最后被证明在少数人方面,那么党的组织就要勇敢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接受少数人的正确意见。

正确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于我们认识真理、服从真理和改进工作大有好处,可以使我们减少或者避免错误。如果少数人的意见确实错了,也要善于做说服工作,使他们心说诚服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自觉地服从党组织的正确决定,从而真正保证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少数同志,只要他们遵守党的纪律,服从党组织决定,党组织就不仅要耐心地听取和充分地考虑他们的意见,还应该同他们搞好团结,不能采取歧视、排斥的态度,更不能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打击报复。要善于团结与自已有不同意见的、甚至反对自己反对错了的同志一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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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样处理执行决议与保留意见的关系?

(1)保留意见必须以无条件执行党的决议为前提,决议一经形成,党员不能因有不同意见而不执行。

(2)保留意见必须有个范围。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和坚决执行党章。对于党章规定的党的性质、纲领、路线、宗旨、组织原则、组织纪律等一些根本问题是不允许持保留意见态度的。至于在平时工作中的不同意见,或在贯彻党的决议、指示的具体措施上的不同看法,是允许保留的。

(3)保留意见必须严肃慎重。党的会议讨论问题在未形成决议前,党员应该明确地讲出自己的意见,并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当党的决议形成后,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应反复认真地研究,并据以审查自己的意见。经过研究仍觉得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可以保留,并向党的组织提出自己的保留意见。但同时还要在执行决议中,继续审查自己的意见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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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怎样正确处理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的关系?

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规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也就是说,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它们的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不要干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下级组织如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上一级组织报告。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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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什么党的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

从根本上说,这是由党的组织原则决定的。我们党的组织是通过各级组织间的一定联系来体现和维护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就是维护党的组织的统一。下级组织如果不服从上级组织,就等于脱离党组织领导,否认自己是党的一部分。如果这成为全党的现象,那党就失去了组织上的统—。虽然下级组织和上级组织的意见,都是党员意见的集中反映,但上级组织所集中、所反映的党员的意见的范围,比下级组织更大。而且上级机关通常了解情况分析问题比较全面,掌握着全局。因此,判断、处理和决定问题也比下级组织有更大的准确性。有时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不完全有利于下级组织,但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看问题这是有利于党的整体的,因此也必须服从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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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怎样正确处理上级党委领导成员和下级党委的工作关系?

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党委领导成员有权检查下级党委的工作和参加下级党委的会议。上级党委领导成员到下级党委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会议,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不得要求下级党委必须执行自己的意见;凡代表党委发表的指示或讲话,应经党委讨论,下级党委必须执行。上级党委领导成员在下级党委担任领导职务的,仍须服从下级党委。下级党委应接受上级党委领导 成员对工作的检查监督,尊重上级党委领导成员对工作所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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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级党委工作机构和下级党委是什么关系?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组织、宣传等工作机构。工作机构是党委主管某方面工作的党委工作机构,都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他们和下级党委之间不是领导关系。因此,党委工作机构不能直接向下级党委发指示,有关重要问题的意见需要向下贯彻时,必须经党委同意,以党委名义或采取党委批转的方式才能下达。党委职能部门,可以检查了解下级党委党组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也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下级党委的工作机构之间不是领导关系,只是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上级党委工作机构可以对下级党委同一工作机构执行党的有关政策、决议的情况,进行行政指导,经党委授权,也可以提出带有决定性或指示性的意见。下级党委工作机构应主动地取得上级党委同一工作机构在业务上的具体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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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党组与党的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党组与党的委员会的主要区别是:

(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它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党的委员会指定。

(2)党的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党组却不能。

(3)党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一般不能召开这些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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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党章对党组的任务是怎样规定的?怎样正确理解和完成党组的任务?

党章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党组的任务,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决定的。这是因为,我们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必须加强对各项工作的领导。但是,党不可能也不应该包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工作,代替它们行使职能。党要加强对这些非党组织的领导,只能通过这些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成立的党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党组要完成好自己的任务,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党的方针和政策,把握其精神实质,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

(2)自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握本部门本单位的全局,对重大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

(3)支持和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

(4)善于同本部门本单位的非党领导干部合作共事,充分尊重他们,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开展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提高理论政策水平,正确理解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5)要做好党内外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6)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7)经常向上级党的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50、怎样理解党章中关于“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 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这一规定”?

把握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党组只能由党的委员会批准成立。哪些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成立党组,哪些不成立党组,应当由党委决定。第二,只有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决定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并不是必须和只能成立党组,而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条件确定。例如,有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不足三人,就不具备成立党组的起码条件;又如某些人民团体和经济组织、文化组织,任务比较单一,只需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而不必成立党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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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党员“保留意见”同党员“坚持错误”有什么区别?

允许党员“保审意见”同党员“坚持错误”,是有原则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允许党员对党的决议、政策和党的工作,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

党章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可见,党员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声明保留自己的意见是允许的。符合党的组织原则。但是,保留意见必须以无条件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为前提。如果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是不对的,就应该放弃,不能借口“保留意见”,明知不对还固执己见,甚至坚持错误意见。对此,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帮助。

“坚持错误”,是指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错误或违反了党的纪律,经党的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帮助,仍不承认和不改正错误,甚至继续犯错误的行为。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对于犯了错误而坚持错误不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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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支委会的党支部怎样实行整体领导?

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根据这一精神,不论是否设有支部委员会,支部的重大问题,如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在不设支委会的支部选书记和副书记),接收新党员,决定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等,都应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在没有设立支委会的支部,这样做就是实现了集体领导;在这样的支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书记、副书记要按照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如有个别问题不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讨论,可由正、副书记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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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组织讨论问题时,双方尾数接近,争论不下,意见统一不了怎么办?

党的任何组织讨论决定问题,都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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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什么在党内提倡称同志,不称职衔?

在党内提倡称同志,不称职衔,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早在1959年就提出要大家互称同志,改变以职务相称的旧习惯。为此,党中央于1965年12月专门就这个问题发出了通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再一次重申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一主张,要求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要称职衔。

党内只有上下级组织,没有上下级党员,党员之间不论职务高低,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党内互称同志,有利于发扬民主,密切党员与党组织、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与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党员与党员、党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促进党内外的团结,造成一种平等相待、亲密无间、生动活泼的良好风气;有利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近年来,在党内称同志的优良传统被一些同志淡忘了,有的言必称长,有的领导干部别人不称他的职衔他就感到不舒服,就不高兴。所以有必要强调,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树立新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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