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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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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2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博湖县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以及博湖县行业的中心工作;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在博湖县新闻宣传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和博湖县的保密规定,统一宣传口径,严防发生泄密事件。 第四条 博湖县宣传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应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第五条 根据博湖县“三定”方案,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归口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湖县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和县属企事业单位新闻宣传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 凡对博湖县事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和事件,需及时向国内外介绍的,可举办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主要内容: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博湖县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博湖县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和重要行业技术标准;

(三)博湖县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成就;

(四)局级以上评定的最新博湖县科技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第八条 新闻发布全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新闻发布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根据发布会的内容,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由两办及县委宣传部领导主持。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有关领导负责介绍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对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的,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县属企事业单位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举办日期15日前报县政办审核,持审核批准的批件提前7日到县委宣传部办理登记手续,批准后可自行组织。 任何单位不得用博湖县的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十二条 县直属企事业单位产品上市等商业活动一般不宜举办新闻发布会。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申报时应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

第三章 新闻通气会 第十三条 根据博湖县工作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通报情况,可召开新闻通气会。主要内容:

(一)博湖县颁布的部门规章、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博湖县制定的工作规划、要点和主要措施;

(三)以博湖县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

(四)各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组织的重要业务活动;

(五)经局领导批准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新闻通气会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须在新闻通气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需要通报的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拟定召开新闻通气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新闻通气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主管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通报具体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六条 县属企事业单位召开新闻通气会,必须报送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备案,备案后可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 新闻通气会不邀请境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

第四章 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 凡以回答记者提问为主的事项,可举行记者招待会。主要内容:

(一)县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的专业性、专题性工作;

(二)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有关博湖县的事件或活动;

(三)博湖县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大项目或事件;

(四)各种必要的答谢活动。 第十九条 记者招待会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在记者招待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拟定举行记者招待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记者招待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主管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回答记者提问。

第二十一条 记者招待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对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的,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组织,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属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

个别确需举行的,应提前15日报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审核批准,批准后可自行组织。 第五章 记者采访 第二十三条 国内记者采访县领导,由县委宣传部会商办公室,经领导同意后予发安排。

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部门提供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国内记者对各部门的专题采访,由县委宣传部商相关部门领导,确定接谈人员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境外记者的采访事宜,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外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定接待采访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内记者采访县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区外记者采访县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拟定接待采访计划,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新闻机构记者的电话采访,遇有特殊情况,县委宣传部与外事部门商议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批准口径答问。

第六章 新闻报道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到博湖县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等政策性比较强的报道,发表前要遵循宣传纪律报送博湖县委宣传部审阅。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重大政治社会事件、恶性事故、涉外和涉台港澳事件等)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

博湖县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县委宣传部归口协调,报请县主管领导批准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报道或对外辟谣工作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后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三十二条 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博湖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经博湖县委宣传部审阅盖章后,方可发表。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做报道的,有关部门应提前10日与县委宣传部联系,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邀请新闻单位。 第三十四条 县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新闻宣传报道,需报送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博湖县组织的新闻宣传活动所需材料,由相关部门起草,县委宣传部或主管领导审定,有关费用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六条 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博湖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博湖县委员会办公室 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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