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是“解放思想”还是误导信号?
新一轮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正如火如荼。思想解放有没有边界?如果有边界,边界又在哪里?这个“边界”一旦划界不准,“解放思想”要么在方寸之间“解放”,要么随意放牧思想这匹野马。这两种“解放”都是危险的,应尽力避免。有些明星式的“改革家”,不屑于第一种改革游戏,而钟情于玩“大手笔”。
解放思想,属于形而上的哲学思辨活动,允许抽象,欢迎争辩,忌讳标新立异。解放思想,不是纯然的哲学思辨,需要和实际相结合,作有根基的思辨而非飘在半空的“思想无羁”。解放思想,有许多界限,法律的界限,只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还要受到社会伦理、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简而言之,解放思想,不是像鲁迅所讽刺的“想拔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式的空想和幻想。那样的“解放”,如果是普通人的胡思乱想也许并无大碍,倘若是政府行为,则危害大矣。
仇和的“解放思想”,令人担忧。他所谓的“解放思想”,表面上也挑不出太大的毛病:“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想、可以干”,没有超越法律的红线,当然是“守法”的“解放”。即便如此,仇和的“解放思想”论调,仍难以站得住脚,因为仇和所谓的“解放思想”其实质是鼓励官员放纵思维。
解放思想和放纵思维不是一码事。思维是个人的,零碎的、不成体系的,也没有约束力,因此它鲜少受理性的羁绊。而思想既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社会的、制度的,它是成体系的,也是理性的。解放思想,固然需要活跃思维,让思维不受旧的条条框框的限制,去思考新的问题,探求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解放思想便是“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亦即人们常说的法无禁止即合法。
“法无禁止即合法”,是对法律精神的一种解读。这种解读,在司法实践中仅限于公民的私人行为。但对于政府部门的解放思想而言,则未必适用。仇和的“解放思想”论调,恰恰是将私权主体和公权主体予以错位。他的这个言论,喝彩者不是没有,但招致的批评更多:“对公民来说,法无明令则允许;对政府来说,则是法无明令则禁止。政府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如果法无明令则允许,可能会导致腐败或者独裁,这是非常可怕的!”如果解放思想变成了打法律的擦边球,最终可能导致“禁止的也敢干”。最理性的策略是,“作为政府,没有法律授权的都不可以干,政府的权力时人民授予的;作为公民,没有法律禁止的都可以干。”总之,“仇和或者故意,或者不故意地曲解了法律精神”。
仇和的法无禁止即可授权官员去想去干的论调,是一种“左”的思维,应该引起中央的高度关注,及时予以制止。这种论调之所以堂而皇之地出笼,无非是仇和制造剧场轰动效应的继续,其目的无非是为自己捞取更多的政绩。这种游戏,有人用一个公式表述:“短期城市效果+长远自身利益=官场游戏”。这种官场游戏,结局不大乐观。“查查他曾经呆过的地方,给后任留下一堆难题。”
解放思想不是玩弄语言文字游戏,不是标新立异,不是不问方向的“思想突围”。仇和的“解放思想”论调是一种危险的信号,是在误导昆明乃至各地的官员,应该受到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