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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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丈夫由于有了第三者而与我协议离婚,他同意支付我2万元赔偿金,但其后他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请问,我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协议吗?(利娟)
答:据法律规定,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审理后,才可依据法院的裁判申请执行。
·事由·
我和丈夫是在2012年3月协议离婚的,当时是因为他对我和孩子都有家庭暴力。为了不影响他前途,我们是协议离婚的。他答应净身出户,房子给孩子。因为离婚前我已经带着孩子搬到我父母那里去住了,所以在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后还在我父母那里住着。
2012年底的时候,我跟他说让他搬走,我和孩子要回去住,没想到他翻脸不认账,说好给孩子的房子又不给了,还把门换了锁。他说我做监护人管房子怕我把房子卖了,等孩子成年后再过户,说到底还是不愿意给房子。
房子是我们离婚时最大的一笔财产,我们的离婚协议也是在民政局备案的,也算有法律效力的吧?他不执行协议的内容,我能怎么办?有人跟我说去法院找执行庭执行,有的让我去法院起诉他要回房子。我不知道我去法院能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提醒·
首先,关于离婚协议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