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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情况说明怎么写 公安局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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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要求写一份情况说明,你会写吗?你知道情况说明包括哪些要素吗?今天写小易的小编为您精心挑选了几篇关于公安局情况说明的优秀范文,感兴趣的快来和小编一起学习吧!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够对你有帮助!

公安局情况说明一

一、标题部分:某某公司申请发票增量的申请

二、台头部分:某某国税局

三、本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日期、认定一般纳税人日期、 法人、财务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注册资金、主要经营项目。

四、本企业最近几个月的收入、税金、税负情况;财务核算情况,是否按时纳税。

五、本企业发票的核定情况,以及最近几个月的发票使用情况;特别是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

六、本企业申请发票增量的理由:有无大笔定单或合同,根据现有核定情况无法满足实际要求。

七、提出申请,根据我企业的实际情况,现申请发票增量。

八、落款:某某公司

九、日期

公安局情况说明二

个人基本状况介绍范文

男,汉族,中共党员,1990年2月出生于河南南乐,2013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政治管理与科学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学历,现工作于濮阳市油田第四高级中学。自2002年7月参加工作以来,一向担任班主任工作,连年被学校评为“优秀班主任”,工作成绩优秀。自2004年至今一向担任高三班主任、高三政治教学、高三政治备课组长、高三文科综合组长等工作,所带班级在历年高考中本科上线人数最多,高考成绩突出,高考业绩显著获得的市级以上荣誉包括:河南省优质课一等奖、河南省优质课教师、濮阳市市级学科技术带头人、濮阳市优质课一等奖、濮阳市礼貌教师、濮阳市优质课教师、濮阳市教育中心优秀人才、优秀青年岗位能手、市级先进教师等荣誉称号。

教研方面:参与的课题《高中生创新学习策略及心理素质培养的实验研究》获省教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市油田教育中心评为“教育科研先进个人”,撰写的《浅谈政治课堂的师生互动》一文获省优秀论文“二等”,《让思想政治课“思维”起来》一文获河南省素质教育优秀论文“三等奖”,《高三政治复习教学反思》一文在濮阳市油田校本教研活动中获“二等奖,濮阳日报文教专刊发表《高考备考咋复习,专家推荐供参考》一文,中原石油报教育专刊发表《今年高考试题有何特点,资深教师全面评说》一文,合编《收获季节》一书由人民日报社出版发行。

公安局情况说明三

尊敬的XXX公安局领导:

你们好,百忙之中,打扰了。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现将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事向各位领导进行反映,希望引起各位领导的关注。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是XX一家拥有两条PVC压延线和180台喷水织机工厂的纺织品公司。公司拥有一整套专业设备,并拥有一批优秀的团队,另与多家喷水、喷气织造厂和染整厂签订常年生产合同,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科学的流程设计,自动化生产工艺,规模化的产量,在工艺上,精益求精,在技术上不断研发,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新颖。我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获得业界的认可;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2012年7月25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87450元的《面料采购合约》。合约第四条约定:被举报人在货到3日内验收后,一个月结清货款。合约签订后,举报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批次将货物全部发送至被举报人指定的地点。但是,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举报人提供的所有联系方式均联系不上。举报人到被举报人处查看后发现其原公司住址已于一个月前出租给他人。

二、XXX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XXX公司收到货物后即隐匿的行为符合该条所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情形,同时该行为也符合该条所规定的“数额巨大”的结果要求,所以,XXX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现,我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将XXX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至XXX公安局经侦支队,请各位领导对该案予以关注,督促XXX公安局经侦支队尽快侦结此案,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相信在各位领导的关注下,该案能够较快的得到解决。

谢谢!

反映人:XXX公司

20XX年9月26日

公安局情况说明四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适用比较普遍,每一个案件卷宗中都有公安机关的“关于什么什么的情况说明”,然后由两名侦查人员签名,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到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笔者认为,这要区别情况说明的种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党库在《人民司法》2012年第21期发表的《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之于定案依据》中,根据情况说明对案件功能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补正型说明。2.解释型说明。3.完善型说明。4.否定型说明。5.自证型说明。6.事实无关型说明。笔者认为,前三种类型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后三种类型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里“补正”“合理解释”的证据,我认为和前面的补正型说明和解释型说明有重叠的部分。其实补正型说明和解释型说明,是对之前证据的完善,使之更符合证据的三性,这两种说明也可通称为完善性说明。总之,都是为了明晰案情,所以我认为补正型说明和解释型说明、完善型说明可以证据使用。

关于否定型说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人、原因等不能查实,及未能查实、处理、鉴定等方面的说明,是公安机关办案情况的一种说明,并不能有效证明案件的某个事实,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于自证型说明,如公安机关对自身未违反回避规定、未进行刑讯逼供的说明,只是一家之言,相当于自证无罪,不可信。关于事实无关型说明,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只是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对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有关,与查清事实无关,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面的分析非常的浅显,但实践中的案情却是复杂多变的,所以在实际审判中对那些说明需要作为定案依据,那些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还需要各种类型的说明来结合案情去进行认定,不能单一的从属于某一类型说明的角度来认定证据。更何况,每个人的知识和经验的不同及分类依据的不同,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所做的分类也会不同,即使所做的分类完全相同,也不能很恰当的归人为某一类型,所以以上的论述并不十分的科学和有理。需要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具体案情结合起来,才能判定那个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个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所以,对题目中的问题: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我们并不能简单的回答能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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