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文写作 >> 写作指导
首页 > 公文写作 > 写作指导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微梦雨
分享

(2011)仙民初字第1119号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

法定代表人凌文茂。

委托代理人杨文金,男,原告之榜头信用社信贷员,特别代理。

被告王金亮,男,1978年出生。

被告王志桑,男,1978年出生。

被告黄金亮,男,1970出出生。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绍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文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均未答辩。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贷款申请书、三被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王金亮提供了借款人民币2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王金亮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应当向原告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王志桑、黄金亮作为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金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二万元并支付自二oo九年八月十六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社贷款利率规定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王金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王志桑、黄金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七十九元,由被告王金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绍 坚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关注公众号
第一时间获取写小易优惠活动
不方便扫码?点击复制公众号名称搜索
付费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4.99元原价:20元

亲,付款后不能复制,请按以下方法解决:

1、请按【F5】键刷新页面重新试一下。

2、如果仍复制不了,把付款记录截图给客服,客服会发复制验证码给你。

3、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效,请把付款记录截图、【网址】【邮箱】发给客服。客服会在24小时内把文档发到您邮箱。

复制方法:请刷新页面,然后按 Ctrl+C 复制。这时电脑会弹出对话框要求付费或输入验证码,你可输入验证码,然后点确定,就可以正常复制或下载了。

很抱歉,客服当前不在线。

请刷新页面再重试,如果仍然无法复制,再加客服微信。

联系我们
付费后若不能复制,请刷新页面重试。 如有问题,再加客服微信。 在线时间:星期一至五 8:30~12:30 14:00~18:00
优惠复制方法指引
扫码关注后立即发送验证码!
只需2秒
输入验证码后可优惠复制。
最后一步
扫码关注后立即发送验证码!
输入验证码后可优惠复制。
3300715400950784

咨询客服 咨询客服

回到顶部

投诉建议
联系我们
付费后若不能复制,请刷新页面重试。 如有问题,再加客服微信。 在线时间:星期一至五 8:30~12:30 14:00~18:00

会员登录

打开微信扫码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