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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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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主题

"就业起步,我们共同努力"。

二、服务对象

登记求职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各类毕业生。把灾区毕业生、家庭生活困难毕业生、享受助学贷款毕业生、单亲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

三、活动时间:

20xx年9月20日—20xx年10月15日。

四、工作目标

(一)登记求职和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得到免费就业服务。

(二)各类重点服务对象得到重点援助。

(三)登记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60%以上。

(四)开展“三个一”活动。即举办一次大型招聘会、召开一次高校毕业生座谈会、开展一次为就业困难对象的高校毕业生送岗位活动。

五、活动内容:

(一)办理失业登记,提供免费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综合性服务场所开设专门窗口,对返回原籍的毕业生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确定一批灾区毕业生、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并根据毕业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二)向每一位登记求职和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进行就业政策宣传,帮助他们了解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政策、灾后重建的就业援助政策。

(三)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抓紧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空岗信息,广泛发布,在服务月活动期间举办免费的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洽谈活动,以多种形式促进毕业生实现就业。

(四)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了解和掌握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中的毕业生状况和就业需求,建立专门服务记录档案,确定专人负责,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并做好动态跟踪工作,为其尽早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五)对高校毕业生的失业、就业、培训、见习和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要建立分类基础台帐,如实反映服务月活动期间的工作开展情况。

(六)各县(市)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根据其意愿,组织其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并按规定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希望参加创业培训的,要组织其参加SYB创业培训,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对自主创业且需要小额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帮助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要按规定落实好财政贴息;对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要认真落实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的扶持政策。

(七)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灵活就业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积极为其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接续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专项活动作为灾后重建就业援助行动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机构和个人。

(二)加强部门协调。今年专项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要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和人事部门的沟通和工作协调,摸清人员底数,共同商定活动内容,统筹部署,共同推进毕业生就业服务。

(三)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前,各级公共就业机构要搜集一批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安排好为毕业生提供服务的人员、场所和设施,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和服务规范培训。有


条件的地方要提前落实毕业生职业培训、就业见习和创业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加强就业服务。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登记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全面开展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地震灾区要认真落实灾后重建的就业政策,开辟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帮助他们尽快落实工作岗位。

(五)积极落实经费。各县(市)区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将专项活动所需资金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专项活动工作经费以及相关政策的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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