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社区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各镇要迅速对辖区特别是城中村、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房屋安全隐患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清单台账,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立即整改,有倒塌风险的要迅速撤离人员。下面是写小易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社区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农村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1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同类事故发生,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聚焦当前居民自建房领域的突出安全隐患,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摸清问题底数,强化执法整顿,健全规章制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逐步消化存量,坚决严控增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面覆盖与重点突出相结合。排查整治对象覆盖我镇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居民自建房(含在建的居民自建房),并以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为重点,通过本次排查整治,切实提高居民自建房屋安全标准和建设水平。
(二)坚持属地责任与主体责任相结合。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产权人(使用人)对其所拥有(使用)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主体责任。各村(社区)对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属地责任。
(三)坚持边排查与边整治相结合。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和经营安全。
三、工作任务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5月上旬)。
召开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培训,安排部署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学习传达相关会议精神,严格落实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广泛张贴通告和宣传标语,动员全镇上下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二)全面摸排阶段(2022年8月底前)。
1.排查范围。全镇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居民自建房以及各部门单位二级机构或临时机构的办公用房和出租的国有资产,重点聚焦镇区、景区、安置区、市场及周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镇村结合部等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的用作生产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特别是3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扩建的经营性自建房。
2.排查时间。6月30日前,完成重点区域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7月31日前,完成非重点区城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8月31日前,完成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的排查工作。
3.排查内容。用地审批、建设规划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建房手续办理情况;楼顶加层、周边扩建、楼内建夹层、改变承重结构等改扩建情况;墙体结构性开裂、楼栋沉降、墙体倾斜等安全隐患情况;经营性自建房经营许可手续办理及安全鉴定情况等;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情况。
4.排查方式及认定。采取全面自查、重点排查和专家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排查整治流程表》(附件2)的要求,由村(社区)提出初判意见,上报镇政府、再由专家现场评估,认定安全隐患程度。此次排查既是对前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房屋建筑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复核,也是对前期可能遗漏对象房屋的补充完备,必须做到不漏“一户一栋”,认真落实“一户一表”(附件6),并将房屋信息及时整理、分门别类、建立台账,上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城建办),再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排查信息真实准确无误,与现状完全一致。
(1)全面自查。广泛开展房屋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在镇政府及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重要场所设置专题宣传栏,积极发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自查,主动将房屋安全隐患向当地村(社区)报告。教育、民政、卫健、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内自建房屋进行排查,对房屋安全性进行初判,并及时汇总报送。
(2)重点排查。重点区域、人员聚集场所且用作生产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由村(社区)组织专班开展逐户逐栋逐层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并对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断。特别是发现改变使用功能作为幼儿园、托管所、培训机构、旅店、餐馆、商场、网吧、影院、KTV、群租房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居民自建房存在楼顶加层、周边扩建、楼内建夹层、室内加隔墙、楼体抬高、扩大门窗、加建地下室、改变承重结构、承重墙体出现明显裂缝、地基沉降、房屋整体倾斜、建筑时间超过40年、3层以上未经专业勘察设计施工等问题和情形,应初判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
(3)专家核查。县住建部门牵头组建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组,对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进行现场核查,对房屋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估,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附件5)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安全鉴定。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3年8月底前)。
1.整治时限。用作生产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和存在较大、重大安全隐患的自住房,必须全部纳入全市“百日攻坚”行动,今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按《攸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分类整治指导意见》(附件1)的要求完成整治。
2.整治主体。产权人(使用人)和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消除安全隐患。村(社区)具体负责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3.整治要求。各村(社区)应根据排查结果或鉴定情况,建立居民自建房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落实整治责任,整治一户、销号一户。相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D级危房,应当依法拆除,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必须立即拆除,无法立即拆除的必须设置围挡及警示标识,做好安全防护,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对C级危房,产权人(使用人)应通过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用作经营的,必须依法立即关停、撤离人员。居民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必须停止生产经营、撤离人员并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满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必须关停。对在本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迁出的政策帮扶对象,采取提供安全住所、合规生产经营场所等措施帮助安置及转产转型。
同时,对城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开展“拆违保安”大行动,建立“一户一档”(附件4),具体参照《株洲市城区拆违保安“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执行。
(四)整章建制阶段(2023年12月底前)。
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建筑工匠制度,扩大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施工质量和水平。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管理,建立经营证照办理与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同步制度,确保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经营有章可循。切实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结构行业行为,不断净化检测和鉴定市场环境。鼓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及装饰装修企业承揽居民自建房业务,加大装配式建筑在居民自建房中推广力度,不断提升自建房建设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镇党委书记任第一组长,镇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和安全生产的副职任执行副组长,其余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城建办,由城建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办点领导指导下各村(社区)要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小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组建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发动、任务分解、日常排查、进度安排、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要统筹做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稳定工作,切实改进作风,防止工作简单粗暴,防止“数字整改”,防止“一刀切”“一阵风”。镇政府联点领导(附件3)要将专项排查整治摆在当前工作突出位置,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要亲自部署、亲自安排、亲自带头排查落实;积极争取部门单位加强职能监管和指导服务,密切工作联系,为排查房屋信息提供或创造有力条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度村(社区)干部和驻村干部积极性,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三)加大支撑保障。要有效保障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强化宣传引导,妥善处置网络舆情,在全社会营造参与支持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和拆违保安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问责。镇纪委要把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通过“四不两直”方式重点督查村(社区)工作推进情况,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等有效措施,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实实在在取得效果。对工作措施不力、隐患排除不及时、整治工作不负责的,要严肃问责。
自2022年5月起,各村(社区)工作进展情况每周报送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城建办)。《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附件6)《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附件7)由各村(社区)每天报送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城建办)汇总。
农村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2
各社区、各部门: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做好开发区(三水街道)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现将《开发区(三水街道)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
开发区(三水街道)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迅速开展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的紧急通知》(苏安办电〔2022〕15号),结合我开发区(三水街道)实际,特制定开发区(三水街道)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姜堰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要求,重点排查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倒楼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整治重点
各社区(场)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拉网式、全覆盖的要求,严格落实标准,对姜堰区域内所有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开展大排查。排查整治重点为下列情形:
(一)原作居住用途改造为面向社会作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商铺、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场所;
(二)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
(三)位于小城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四)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包括用于出租)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五)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六)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七)姜堰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两违”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八)低洼地块、临河地段、软弱土层上的自建房等既有建筑。
三、时间安排
(一)排查推进阶段(2022年5月20日前)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社区(场)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对本地区、本行业内自建房等既有建筑进行排查(参照附件1),并建立工作台账(参照附件2、5),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各社区(场)各部门对包括自建房在内的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行查漏补缺“回头看”,相关信息及时在“泰州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制定“一案一策”,明确整改措施,实行动态销号。
(二)隐患整改阶段(2022年6月至8月20日前)
各社区(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既有建筑,要根据风险等级、建筑性质等情况,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工作。
1、经营性自建房(6月底前);从严从紧从实抓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紧盯用作经营的自建房以及群租房、“三合一”自建房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重点,聚焦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房屋主体结构和空间布局,违法改扩建用于生产经营等各类行为,全面深入排查、实行台账管理,压茬推进、动态销号,确保整改到位。
2、对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8月20日前);应当第一时间依法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对C级危房和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等既有建筑,要迅速督促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应当停用的停用到位,应当加固维修的加固维修到位,应当拆除的依法拆除到位。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8月底前)
各社区(场)要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典型做法和问题不足,固化治理成果,完善制度机制,通过本次专项行动提高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日常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1. 提高思想认识。各社区(场)、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充分认清开展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市工作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将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做到排查见底、措施到底、整改彻底。
2. 压实各方责任。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主动靠前、深入一线,社区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姜堰区域排查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切实扛起本行业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危害使用安全的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活动,确保监管责任不留盲区和漏洞,确保问题隐患排查见底、措施到底、整改彻底。要进一步压紧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强化责任人合理使用、日常维护、规范改造、及时除险和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严格规范使用行为。
3. 加强督查考核。各社区(场)要将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内容,要充分落实整治责任,定期开展自查。同时,纪委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导,加强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在专项工作中弄虚作假、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将及时通报、重点督办。
4. 加强机制建设。各社区(场)要结合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研究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提升本质安全。充分发挥三员管理模式作用,推动姜堰区域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5. 做好日报工作。各社区(场)应明确专人自5月12日起,每日12时前将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日报表(附件3、4)报农业农村局(村建)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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