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判决书(2011)普行初字第40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普行初字第40号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第三人戚某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琳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判决书(2011)普行初字第40号







特价:4.99元原价:20元
亲,付款后不能复制,请按以下方法解决:
1、请按【F5】键刷新页面重新试一下。
2、如果仍复制不了,把付款记录截图给客服,客服会发复制验证码给你。
3、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效,请把付款记录截图、【网址】和【邮箱】发给客服。客服会在24小时内把文档发到您邮箱。
复制方法:请刷新页面,然后按 Ctrl+C 复制。这时电脑会弹出对话框要求付费或输入验证码,你可输入验证码,然后点确定,就可以正常复制或下载了。

请刷新页面再重试,如果仍然无法复制,再加客服微信。

只需2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