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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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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则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目的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管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

第五条 纳税管理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 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第十条 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

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 不动产管理台帐第十四条 不动产管理台帐总务科应建立全公司的不动产管理台帐,以全面把握全公司的不动产状况。不动产管理台帐应包括下列帐票与图表。

(一)公司所有土地 1.地籍表 2.土地台帐3.土地课税台帐4.土地综合图5.土地实测图6.借出土地台帐。

(二)借入土地 1.借入土地台帐2.借入土地图3.借入土地综合图。

(三)公司所有房产 1.房产台帐 2.借出房产台帐 3.房产名册 4.建筑物分布图。

(四)借入房产 1.借入房产台帐 2.借入房产图。 □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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