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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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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总则

  1、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劳动和休息休假的权利,认真履行劳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考勤管理,是强化企业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本办法,提高广大职工遵守考勤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二、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 职责

  (一)经理

  负责每月考勤表的审批

  (二)综合办劳资员

  负责对考勤表及各类假条进行审核把关。

  (三)各单位劳资员

  1、负责本单位全体员工的考勤工作,做到真实考勤。

  2、负责本单位考勤的录入微机工作。

  (四)工会

  负责工时制度的监督。

  三、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 管理规定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不超过167.4小时。每周一般要保证职工休息2天,最少不得少于1天。

  2、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征得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职工考勤

  1、公司实行日考勤制度,考勤工作应专人负责,考勤资料由劳动工资部门长期保存。

  2、公司实行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职工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凭证作为考勤依据。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期期满不能按时回单位工作的,事后应及时出示证明,申明理由,按审批权限补办请假手续。

  3、职工请假,7日以内由所在单位(科、室、车间)负责人批准,7日以上报送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司各单位或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4、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发。社会活动主要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6、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青年节,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放假半天。

  (2)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3)其他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均不放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则不补假,工作需要继续工作者,不发加班工资,可以安排补休。

  7、职工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下同)应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方可按工伤处理。在批准治疗休息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执行现行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不得按工伤处理。

  (2)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休息,应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否则按病假处理。

  (3)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恢复工作(包括调换轻便工作)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工作的,停止工伤待遇,按旷工处理。

  (4)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复工后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休息的,必须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并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审核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8、 职工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的时间,称为病假。计算职工医疗期时,连续休病假中适逢的节假日不予扣除。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70%计发;停工医疗累计超过180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60%计发疾病救济费。

  (3)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经批准去医院查病时所产生的缺勤,以及经指定医疗单位同意,到外地就医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5)职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患急性病需要治疗时,要有乡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历或急诊证明及收款单据,经审核批准后,出差、休假期限以外的治疗时间可按病假处理。一般慢性疾病,应返回治疗,否则按旷工处理。

  (6)女职工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6个月,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保胎治疗的,按病假处理。

  (7)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单位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按半日病假处理。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4个月以上的,复工时要有指定医疗单位的病愈证明。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批准方能复工,复工时应有试工期。病休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2个月,病休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3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则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9、女职工产假: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产前产后合并享受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下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按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前定期检查的时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按生育计划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时,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或保胎休息而请假期间生育时,自怀孕第七个月或小产之日起计算产假。产假期满,病未痊愈的,产假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5)已婚女职工,违反公司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自怀孕第七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期间,必须休息,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

  (6)女职工非婚生育及流产时,其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7)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经本单位同意,劳动工资部门备案,享受有薪护理假10天。

  10、下列各种节育手术假,享受假期期间,工资照发(逢遇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不顺延):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享受假期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享受当日假期1天。

  (3)人工流产或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假期15天。

  (4)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30天。

  (5)中期终止妊娠,享受假期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40天。

  11、职工婚、丧假:

  (1)职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且双方都是初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其爱人在外地,需前往爱人所在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享受有薪路程假,路费自理。

  (2)职工供养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需前往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有薪路程假,路费自理。

  (3)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办理婚、丧事的,除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外,其婚、丧假执行第(一)、(二)项的规定。

  12、职工事假:

  (1)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未经批准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2)外地调入职工,来公司报到后,因报到手续不全等原因,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的时间,按事假处理,路费自理。

  (3)职工因自伤、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而致伤、致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按事假处理。

  13、职工请事假、旷工时,以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为基数,按日扣发工资。

  14、从外地调入的职工,应按规定日期报到。有随迁家属的,自报到之日起,可享受假期3天。

  15、职工因病住院,医院认定确需护理的,其直系亲属是公司职工的,经单位同意,可前去护理。护理期间停发生产性津贴和奖金,工资照发。

  16、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认定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护理,需借用在公司工作的亲属护理的,应签定借用协议。

  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按旷工处理: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的时间。

  (2)假期已满,未按时回单位工作又无续假手续的缺勤时间。

  (3)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工作时间在岗位或离岗喝酒及上班前酗酒,被停止其工作责令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5)职工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被责令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6)职工工作调动,未按规定报到的时间。

  18、职工一般不得改变假别,遇有特殊情况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女职工生育假

  1、女职工享受生育假的范围:

  (1)计划内生育的;

  (2)职工结婚后,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为无生育能力,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

  2、女职工休生育假的时间为:

  怀孕满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到婴儿满1周岁止。婴儿满一周岁哺乳期满,逢七、八、九月高温季节可延长到九月底,延长期间视为休生育假。

  3、女职工休生育假时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休生育假,一般可按以下办法支付生育假工资:全民、集体职工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协议职工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经批准的其它延长时间(最多6个月),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

  (2)休生育假工资按比例计算的基数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

  (3)休生育假期间停发奖金、通勤费、基建津贴和误餐费;属于执行保健费范围的,保健费执行本单位最低标准。

  (4)休生育假的女职工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探亲假必须在休生育假期间使用,探亲路费可以按规定报销。

  4、属生育假范围内的女职工,必须按规定休生育假。

  5、休生育假的女职工,应办理休假手续,由本人申请,经本单位同意,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后执行。

  6、自休假起至产假期满前,发生失去休生育假的条件时,可以休满产假,产假期满应恢复工作;产假期满后失去休假条件时,应立即停止休假。

  (四)职工探亲假

  1、职工探亲的对象:

  (1)职工的父母(含继父、母);

  (2)配偶。

  2、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下列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未定级的职工。

  (3)因各种原因在当年度内与被探亲的对象团聚达到本人应享受探亲假天数的。

  (4)家住淄博市五区境内或家住淄博市五区境外而离本人工作单位40公里以内实行通勤的职工。

  4、职工享受探亲的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不得2年合并使用。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批准职工探亲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往返路费只报销1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4)根据路途另享受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5、上半年转正定级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转正定级的,从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6、夫妇双方都是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享受探亲假需由配偶单位出具不休探亲假的证明。

  7、职工探亲期间,本人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如父母、配偶重病、死亡或交通发生临时障碍),延误行程在1天以上者,必须取得当地医疗单位或交通单位的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8、职工探亲期间的工资照发,各种津贴和补贴执行《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工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奖金执行《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奖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9、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

  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坐票额。年满45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卧票额。乘轮船的,报四等仓票(或比统仓高一级的仓位)。

  (五)年休假

  1、休年休假由职工本人填写休假单,办事员审核工作时间与休假时间,单位领导审批签字。

  2、职工年休假期,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年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和探亲假、产假等。

  3、休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4、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休假。已休年度假的,取消下年度年休假。

  (1)病假满60天的;

  (2)脱产学习满3个月的;

  (3)旷工累计满1天的;

  (4)受党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事假累计满15天的;

  (6)受治安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

  (7)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8)公司内部调动、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的;

  (9)除装置检修以外其它原因停工休息满20天的;

  5、年休假应一次使用,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6、年休假、病疗、特疗在同一年内只能享受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7、休生育假的职工,在休生育假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跨年度的影响1年)

  8、受留用察看、留党留团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察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受留察处分1年的影响1年,1年以上的影响2年)。

  9、依据工作年限虽符合年休假规定,但从公司外部调入、转业、复员退伍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0、 年休假期不得跨年度安排和使用。已安排未休的,按自动放弃休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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