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竞争上岗管理办法
一、公司职工竞争上岗管理办法总则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深化改革、转换机制,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依据集团公司《“十五”期间减员增效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竞争上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德、能、勤、绩、体综合考核;
3、择优上岗;
4、打破职工身份界限,由身份管理变岗位管理。
(二)竞争上岗的范围
1、公司下达的编制定员所列岗位;
2、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
二、公司职工竞争上岗管理办法职责:
劳动、人事、组织等部门
负责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组织竞争、竞聘上岗工作。
三、公司职工竞争上岗管理办法
(一)竞争上岗
1、竞争上岗程序
(1)公司以编制定员为依据,以职工人数控制计划为目标,核定上岗指标;
(2)结合实际,制定竞争上岗实施细则,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3)公开竞争岗位的名称、上岗人数、岗位性质、岗位规范和岗位工资类别;
(4)对参加竞争上岗的职工,进行以技能为主的业务技术考试考核,并对德、勤、绩、体进行考评;
(5)张榜公布考试考核、考评成绩和依据综合考评结果与上岗指标确定的上岗人员名单。
(6)本单位对竞争上岗工作进行总结,公司组织考核、验收。
2、打破职工身份界限,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职工,均可报名参加竞争上岗。按竞争上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3、休生育假的职工,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职工,学徒期、熟练期和见习期间的职工,当年安置的复转军人和调入不满一年的职工,暂不参加竞争上岗。期满后,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可参加空缺岗位的竞争,在下一轮竞争上岗前,未上岗的,暂执行所在岗位的试岗工资,其中休生育假和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职工,暂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应参加竞争上岗,不参加竞争上岗或竞争未上岗的,列为下岗职工。
5、因工负伤致残的职工,医疗终结,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按照《**集团**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可参加竞争上岗,不参加竞争上岗或竞争未上岗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下岗与再就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属下岗人员:
(1)无故不参加竞争上岗或竞争未能上岗的;
(2)因生产经营困难,长期严重亏损,扭亏无望,改造无望,而实行整体停产的企业、车间(生产装置)的全部人员;
(3)因个人原因造成5万元以上欠款未能限期追回,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受党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1年内病休累计满90日的;
(6)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7)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拘留或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
(9)在生产、经营、施工、管理等方面,因违反国家及公司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10)连续旷工满2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满5日的;
(11)1年内累计事假满60日的;
(1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对原材料、油品、产品化验指标弄虚作假者。
2、下岗人员的管理,在与政府规定接轨前,从下岗次月起,可转入本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接轨后,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纳入政府失业管理部门管理。
3、在与政府接轨前,公司对下岗人员做以下安置:
(1)转岗培训,再竞争上岗;
(2)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岗位工作;
(3)自由组合,兴办实体;
(4)愿自谋职业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5)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内部退养;
(6)对整体下岗的人员,经组织批准,个人可在社会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动。
4、无故不参加转岗培训,或经两次培训仍不合格,或下岗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下岗人员的待遇
(1)因停产而整体下岗的职工,停发生产性津贴和奖金,工资和其它津贴按100%发给,满一年后按80%发给,满一年半后按60%发给,满两年后停发工资和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2)其他下岗职工自离岗次月起,停发生产性津贴和奖金,工资和其它津贴按75%发给,满半年后按50%发给,满一年后停发工资和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3)转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岗位工资执行待岗工资;
(4)经培训考试合格竞争上岗后,岗位工资的确定执行《**集团**公司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5)办理内部退养的,执行内部退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