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效益薪金分配办法
为了充分体现“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享其酬”的权、责、利均衡到位原则,加强局属各部室达成本年度工作目标和进一步提高创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局根据业务状况,对品德高尚、遵守规则、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工作并取得显著工作业绩的在岗职工给予奖励。
第二条 所定效益薪金标准,如本局遇业务状况不良和遇到人力不可抵抗的灾难,可停发或部分减少。
第三条 根据本局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第七条奖惩办法中第二项惩罚条款之规定,对犯有过失的员工,视其错误性质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必要的处分。除依照本局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议处外,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将效益薪金停发或部分减少。
第四条 效益薪金的提取标准,以本年度生产经营产值为基本依据,不包括加班费及其他年节物资奖励。
第五条 效益薪金等级的确定,由局长提议,按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的意见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效益薪金等级标准如下:
1、一等效益薪金标准:系数为3% 局长(正科级)
2、二等效益薪金标准:系数为2.4% 书记(正科级)副局长(副科级)
局总工程师
3、三等效益薪金标准:系数为1.9% 部室主任(正股级)
局副总工程师
4、四等效益薪金标准:系数为1.5% 部室副主任(副股级)
5、五等效益薪金标准:系数为1.2% 职 工
6、上述效益薪金标准让本年度生产经营产值%比提取,已充分考虑到在岗干部职工的岗位职责、技能素质、业务水平、工作年限、学历、职称、人均工资收益较低以及我局现行的劳动工资制度,对具有高级职称在岗职工可享受三等效益薪金待遇。对工龄已达25年的在岗老职工、具有中级职称、本科学历的在岗职工均可享受四等效益薪金待遇。在试用期内的新职工不享受效益薪金待遇。
第七条 财务室应按年度创收水平和上述效益薪金等级标准,分季计算其个人实得效益薪金。
第八条 经职工努力工作获得的效益薪金经局长签字后分季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年节奖金
第一条 公司为奖励及慰劳工作成绩优良的职工,要在当年年度财务状况许可下,发给年节奖金,奖金的发放和停止均照本节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上条所说的年节奖金是指春节、国庆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年终依照各职工的工作成绩所发给的物质及奖励。
1、端午节奖金最高不超过各项式一至六月份平均工资额的50%,中秋节奖金额不得超过各职工一至九月份平均工资额的50%,年节奖金须在公司决算两个月内发放。
2、凡正式职工在当年年度内无事假、迟到、旷职等缺勤记录者都要发给。
3、凡正工职工在当年年度内有事假、迟到、旷职等记录,并依照规定所折合天数不超过六天者,应发给 半数奖金,超过六天者不发。
4、到职不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在该年度内因婚、丧、病及生育所请的事假有合乎请假规定的证明的,也不影响本奖金发主席,但段按其当年年度内实际工作的月数比例计算其奖金额。
1、不遵守劳动纪律或不能胜任工作者。
2、工作不负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原材料浪费或设备损坏者。
3、有赌博、殴斗、诈骗、偷窃、经手钱财不清或拖欠公款不还者。
4、在言论或行为上对公司或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同事不利、不忠实者。
5、在公司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公司声誉或利益者。
6、经办公文或工作时因积压公文而损及公司或其他人利益者。
除依照公司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议处外,一个季度内不得享受本条例所制度的各项奖金,已享有奖金权的,应自当月份起予以停止,直到表现良好时,再依本节第四条规定办理奖金申请手续。(1)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
(2) 经常违反本局规章制度,无故月旷工累计达10天以上,纠缠领导,无理取闹,对本局工作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3) 不服从工作安排,无视劳动纪律,办事不力、贻误要务,小错不断,屡教不改的。
(4)造谣生事、打架斗殴,品行不端、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影响极坏的。
(5) 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原材料浪费、设备损坏,致使本局蒙受重大损失的。
(6) 破坏、偷盗、毁弃、隐匿公司之设施、资料制品、泄漏本局业务上的机密,损公肥私,对本局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职期间,利用职权之便或个人资质,与经营同性质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勾结,谋取私利的。
(8)在职期间未经局部核准擅自在外兼职的。
(9)在职期间,违反国家法令,受到刑事处分的。
第四条 凡因故停止或减少部分奖金者,应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