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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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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勤/值班制度

  1.日常工作时间为:

  白班: 8:30—12:00   14:00—18:00

  晚班:12:00—17:00   18:00—20:30

  2.值班: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时,公司将安排值班,按加班计算。

  3.员工如因病假、补休、调休、公差等原因未能上班,应向所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经核实后,方可执行,否则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及时补上漏打考勤单交行政部门。

  4.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0元;迟到、早退15—60分钟,计扣半天工资;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计扣一天工资。

  5.员工请事假一天,不核发当日工资,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三天。员工一个月累计旷工2次者予以开除处理。

  二、劳动纪律

  1.听从上级指挥、服从上级安排,员工除正式上诉外,不得越级报告,不得顶撞、侮辱、诽谤上司及同事,不得拉帮结派。

  2.遵纪守法,不得携带凶器,不得参与赌博、打架、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3.保守公司机密(机密包括信息、业务情况、制度等),爱护公物,不得有损害项目、开发商以及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言行。

  4.工作时间内在销售现场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得在销售及办公场合奔跑、喧哗、擅入其他部门,擅自翻拿他人物件。

  5.工作时间内不得谈与公事无关的事情,不得在售楼部阅报,读与业务无关的书籍,写私人信件、听收音机、有睡态、醉态、擅离职守。

  6.廉洁奉公,不得私下交易,私收顾客小费、好处费。

  7.工作时间内销售人员不得与客户私下吃饭。

  以上情况,如有违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记过、除名、等处分。

  三、例会制度

  1.专案经理应实行例会制,并于每周一上交上周工作总结(上周目标、完成情况、业务员工作情况、不足及改进办法和项目营销建议)及本周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具体实施计划),同时结合主管销售总监的建议、指导,开展工作。

  2.日例会:每天早上9:00—9:30为例会时间;

  周例会:每周日召开全体销售人员工作会议,由专案经理主持召开;

  月例会:每月30日为例会时间。(如果30日为休息日则提前)。

  3.周会及重要日会必须由行政文员作会议纪要。

  四、请假制度

  1.员工请假一律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受假。不得以口头、电话、手机或由他人代为请假。否则安旷工处理

  2.员工请病假一天以内的须由专案经理批准并报行政部门核准且不扣工资。一天以上(含二天)的请假,事先须经专案经理同意后报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日工资三倍予以处罚直至开除处理。

  3.员工因病不能提前请假,应先请示专案经理征得同意方可休假,并出具市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上班第一天内到办公室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作旷工处理。

  4.无故旷工者,公司将予以除名处理。

  五、离辞制度

  员工自动离职,置业顾问应提前10天,销售主管应提前30天,专案经理应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自动离职或由公司辞退,必须办好所有交接手续,包括售楼部的文件、文件夹、项目资料、客户登记本、工作服、工作牌等;所交资料、文件等必须完好无损,否则按实际情况在工资或提成中予以扣除。

  六、售楼部管理细则

  为达到并保持工作高效率和优质服务,除销售人员守则外,特针对售楼部的具体情况,另行特定销售人员行为准则如下:

  (一)行政管理

  1.严格执行行政部门制定的案场考勤制度,不得弄虚作假。每天早晨8:30必须到达案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白班按 8:30—12:00、  14:00—18:00 准时考勤,晚班按12:00—17:00   18:00—20:30准时考勤。9:00召开晨会。加班应上报行政人员,否则按未加班处理。违者罚款5元。

  2.案场人员吃早饭必须在8:30前结束,如果发现8:30后吃早饭者,罚5元。

  3.早上8:30点考勤前,所有人员应着制服,仪容仪表未达规定者(如头发凌乱,男性不戴领带、不剃胡须,女性不施淡妆等),罚5元。

  4.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同时通知行政女专和业务专案,申请手续齐全,否则一律以旷工论处,并违者罚款50元。对于一般情况将不予批准。

  5.病假:必须立即通知专案经理或行政女专,事后出具病假卡、病假单,否则按事假后旷工处理。

  6.工作期间外出:必须得到专案经理的同意,所有人员外出都要作书面登记,若不作登记者,罚5元,若私自外出者,罚20元,并以旷工论处。

  7.不佩带胸卡者,罚20元。

  8.柜台内吃饭及零食者,罚20元。

  9.销售人员在上班期间私自使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罚20元。

  10.业务员不得在柜台及销售区内抽烟,与客户应酬除外,但不能主动发香烟于客户,违者抽一根烟,罚20元。

  11.上班睡觉、精神萎靡者,罚20元,聊天、看报、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罚20元。

  12.接待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销售桌和桌椅归位,违者罚5元。

  13.柜台内只允许放销售夹、计算器、电话,其余物品一律不准摆放,违者罚5元。销售夹不得随意摆放,违者罚50元。

  14.案场的一次性杯子仅供客户使用,业务员使用一只罚5元。

  15.故意破坏公物者,罚20元,并实行双倍赔偿。不小心损坏者恢复原状。

  16.业务员上班期间不得长时间打私人电话(一般为5分钟),违者每次罚20元,若影响正常业务工作者,罚50元。

  17.空白预售合同,由女专保管,实行借阅制,借阅需做登记,如私自拿看合同违者罚20元。

  18.如在柜台或销售桌上发现空白合同,合同使用者(业务员)罚20元;如发现已签约的合同,则罚50元。

  19.由业务员陪同客户去工地看房必需带安全帽,少一项罚20元。

  20.办公用品实行一次性发放,并签字领取,丢失后将不再补发自行解决,如计算器等应照价赔偿。

  21.使用公共办公用品,须经女专同意,方可使用,使用好后立即归还,不归还者,罚5元;若不归还并丢失,则实行双倍赔偿,罚10元。

  22.中午不允许在售楼部用餐,违者罚10元。

  23.业务员应服从管理部安排的各种合理任务,若不尊重管理人员,罚50元。

  24.案场不得高声喧哗或与同事打闹,保持适度的背景音乐(不影响交谈),违者罚10元。

  25.人员下班前应保持案场整洁,将所有门窗、灯光、电器设备关闭,违者罚50元。

  26.所有案场人员休息日手机关机者罚款50元/次。

  27.所有案场销售人员离职必公司的时间期限执行,不得无故离职。若不遵守此规定,除公司规章制度外,且罚款300元。

  (二)业务管理

  1.每天17:00点之前业务员必须自觉向组长上交来人、来电登记表,业务日记、客户详细情况表必须在每天晚上小组业务会前完成(除特殊情况外),由组长签字,并上交于女专存档,专案做不定期检查,如有一项不登记或遗漏,罚20元。若组长未及时在每天的业务员日记及b级卡上签字,每次罚20元。

  2.业务员日记书写不规范,由组长指出罚5元,并立即改正。

  3.每个来电必须做来电登记,若发现未做登记,罚20元。

  4.业务日记、客户b级卡及业务员每天做的来人登记表内容必须一致,否则罚20元。

  5.业务员在领取大订单时,必须有已购登记表,直接大订,要同时有来人登记表及已购登记表,若无登记,则该业绩不算,并罚20元。

  6.接待客户严格按照轮排顺序,业务员坐销售桌,如屡次指出仍不改正,罚款20元,并在此次轮排中被跳过。

  7.电话铃声响3声以上无人接听,柜台上的业务员罚5元/人。

  8.使用公司规范用语,客户来访或来电,在场业务员必须喊“客户到,欢迎参观”,“本公司某某客户电”等,否则罚5元/次。

  9.在现场接待中,每次应询问客户“以前与哪位业务员联系过没有?”否则罚50元/次。

  10.对客户态度冷淡或态度恶劣,违者罚款50元/次。

  11.对首次来访客户,每个业务员必须进行整体的销讲(环境、产品篇),否则罚20元/次。

  12.如业务员私自给客户折扣,违者罚整套业绩奖金,并酌情给予处分。

  13.业务员未通过柜台(叫柜台)私给客户房源,违者当月考评分扣10分或罚半套业绩奖金,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另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

  14.业务员未按时完成专案经理合理任务时,罚50元。

  15.业务员不经女专同意,随意翻看女专的资料,进入财务室,罚20元。

  16.柜台销控应由专案执掌,特殊原因应指定组长执掌,如业务员随意翻看,违者罚20元,并当月考评扣10分。

  17.认真执行销售流程,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签约准确、无差错,违者罚10分。

  18.客户交大订金或房款(包括首期款)时,必须由业务员带客户到财务室交款,否则罚20元。

  19.业务员必须严于律己,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有问题多请教、多讨论,如遇特别事宜不得擅自作主,必须汇报上级主管,以便合理解决。违者罚50元。

  20.每周案场考评不及格,凡影响考评的人员,罚50元/人。

  21.业务员业绩有争议,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找组长、专案、总监协调。绝对禁止发生争吵,违者根据情节罚考评分10—50分,并酌情给予处分。

  22.恶意争抢客户,警告处分一次,严重者记过处分。

  23.案场所有员工不服从主管,口头警告一次,严重者警告处分一次。

  24.当月违反规章制度,罚款累计达5次者,自动转为口头警告一次。

  25.不得私拿客户回扣,违者全额退还客户,罚款1000元并予以除名。

  26.业务员在销售中不得违背公司文件规定,随意承诺客户,泄露甲方及公司商业机密,违者罚款500元/次,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处分或予以除名。

  (三)附则:管理人员的责任

  1.如处罚评判有争议,只需行政女专或业务专案一方确定即可生效。

  2.若组长违反以上规定,则双倍处罚。

  3.若专案违反以上规定,则三倍处罚。

  4.处以罚款者请主动交至女专处,违者当月考评罚30分。

  5.所有罚款自动充作案场经费,由全体人员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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