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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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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

第一条 总则�

本公司职员退职时,依照其服务年资、劳绩等有关因素的本规则的规定,给付退职金。�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职员,但订有 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合同者除外。�

第三条 退职金的基准月额�

退职金以退职员最后 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再乘以 为一个基数。�

退职金基数表a

年资

基数

年资

基数

年资

基数

1

1

11

12

21

32

2

2

12

14

22

34

3

3

13

16

23

36

4

4

14

18

24

38

5

5

15

20

25

40

6

6

16

22

26

42

7

7

17

24

27

44

8

8

18

26

28

46

9

9

19

28

29

48

10

10

20

30

30

50

第四条 退职金总额�

表7.5.4 退职金基数表

年资

基数

年资

基数

年资

基数

1

0

11

5.6

21

24

2

0

12

6.8

22

28

3

0

13

8

23

32

4

0

14

9.5

24

36

5

1

15

11

25

40

6

1.4

16

12.5

7

1.8

17

14

8

2.4

18

16

9

3.2

19

18

10

4.4

20

21

退职金总额是将第三条所算得一个基数的金额,乘以附表所列相当于服务年资的基数所得的金额,该表称为基数表。基数表共分a及b两种如下:�

第五条 给付条件�

1.退职原因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按基数表7.5.4计算退职金:�

(1)非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2)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3)死亡。�

(4)因智能丧失,身体病残或虚弱,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5)女职员服务年资满 年以上 年以下,于结婚 个月内退职的。(有户籍誊本证明)。�

(6)因公司业务紧缩或其他类似原因,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2.退职原因属于下列之一的,按基数表7.5.4计算退职金:�

(1)服务 年以上自请辞职的。�

(2)服务 年以上公司予以解聘的。�

3.因受惩诫而由公司予以解聘的,不予给付退职金。�

第六条 退职金的加发�

退职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的,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职金。�

第七条 服务年资的计算�

1.服务年资是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职之日止计算。退职之日以职员退职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 个月以上的以 年计算,不满 个月的不计。�

2.属于下列各项的,不予计入服务年资:�

(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 个月以内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 给付日期�

退职金在职员经核准退职,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第九条 分期给付�

由于特殊原因,本公司无力一次给付退职金时,可予分期给付。�

第十条 附则�

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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