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考勤、作业规定及平时成绩评定办法
为提高函授教育质量,提高面授到课率,在坚持总院及分院、学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现根据函授、走读合并管理及我站实际情况,对学员考勤、作业及平时成绩登记上报,做如下规定,从98年3月起执行。
1、学员出勤率必须达到面授辅导次数75%,面授、缺课超过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期末考试,只能参加补考。
2、考勤统计由任课教师与班主任共同负责,实行双考勤,每次面授不定期点名,到课人数要与值周校委核对无误。
3、学员请假必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没有手续者视同旷课。请假连续超过3次,须有原单位证明及领导签字,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
4、因出差、下乡或企事业单位季节性生产等原因不能参加面授的学员,经单位证明,主管校长审批后,可以准假,但必须于期终考试前参加补课,按时完成作业,补课时间不少于正式面授辅导时间的2/3,补课时间由班主任确定。
5、考勤分以满分10分评定,每请假一次扣0.5分,旷课1次扣1分,无故早退视同旷课。
6、考勤登记册须登记清晰、准确,不得无故改动,学期结束后,报学籍管理人员归档。
7、班主任要将考勤情况及时总结、公布,加强教育,保证面授到课率。
8、学员作业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课教师精批细改后,按百分制打分,期终任课教师按满分10分打折登记。
9、平时成绩要严格按规定评定,不能任意改动,期终经学籍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取消考试资格的由教务人员审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