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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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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需要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规定。按实际需要风量计算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第二条 各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第三条 必须严格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各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结果按旬报矿(井)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按月报送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四条 各井串联通风不得超过3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仪及其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第五条 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总进风量比不得大于110%。落实巷道维修力量,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主要进回风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原设计断面的2/3。矿总工程师每季、安全副总(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井)主要通风巷道的检查,并有记录可查。

第六条 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

第七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调节风窗、防火墙、密闭墙等通风设施必须由通风部门提出,编制必要的施工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可视窗(硐室除外);主要风门必须纳入监控;主要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自动化并安装声光报警装置。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内严禁设置风门;严禁电绞绳过风门。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严禁非正规回采。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无全负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带炭回采。

第九条 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螺母并剪网、悬挂风障,做到严密不漏风。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障。

第十条 各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采区设计,应考虑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

第十一条 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二条 各井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第十三条 通风设施由通风部门统一砌筑后,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分区域包保,落实责任。

第二章 瓦斯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矿井必须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后备瓦斯检查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一)考核标准:

1、瓦斯员员要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通风工区管理制度,凡违反者每次扣5分。

2、瓦斯员工作必须服从单位及班长的分配,凡不服从者,每次扣5分。

3、瓦斯员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否则每次扣10分。

4、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制度,凡不执行者每次扣10分。

5、瓦斯员现场必须及时准确填写瓦斯手册和记录牌,凡发现漏填或填错者,每次扣5分。

6、瓦斯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班中脱岗、班中睡觉等现象,每次扣20分。

7、瓦斯员不按规定进行班中汇报,发现不了现场通防存在问题的,每次扣5分。

8、采煤工作面不挂风障者,不督促施工单位超前回料的,每次扣10分。

9、掘进工作面空风袋、风袋质量差,停风不撤人、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的,每次扣5分。

10、对采掘工作面干打眼、不使用水炮泥、综合防尘措施不使用等现象不加以制止也不汇报的,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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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不监督采掘工作探头挪移,造探头损坏或不到位的,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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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所辖范围内的通防设施不检查、发现损坏不及时汇报的,每次扣10分。

(二)考核方法:

以每个瓦斯员的累计扣分为依据,扣分最多者即为最差瓦斯员,三井通风部门要做好打分和月度累计工作,

季度考核一次,矿每年将对最差瓦斯员实行末位淘汰。

第十五条 瓦斯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瓦斯检查实行“五合一”管理制度,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工作。检查内容: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

第十六条 瓦斯员在现场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经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确定的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

度、检查人等。

第十八条 每年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按时上报。采掘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其它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确定。

第十九条 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并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随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瓦斯检查员第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断电仪探头校验至少三次,并有记录可查,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仪。

第二十条 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时,严禁装药放炮。“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下达放炮分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口哨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规原主。放炮现场必须填写“三人连锁放炮制”交接表。此表每班由炮管组发给放炮员,班后由放炮员交给炮管组保存、备查,若发现表内有不签字或漏项不填者,炮管组负责追查,并将追查情况提交矿安全办公会处理。放炮警戒牌、放炮命令牌、放炮牌分别由炮管组、调度室、通风工区在工前会上发给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必须按时到指定部门领取相应的牌子并在班后及时交回。

第二十一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附近进行交~,交接双方同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值班室也可实行反调度交接双方,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二条 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井的必须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处理;矿(井)调度负责人将领导指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5%时,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达到0.8%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立即进行处理。严禁利用矿井总风压通过风管或风筒引排上隅角瓦斯,严禁在工作面一侧(包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严禁采用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办法强制稀释瓦斯。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领导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工区制定专门措施。措施内容包括:瓦斯积聚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第二十六条 排放瓦斯措施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排放瓦斯结束,必须经瓦斯员验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负责人向调度室报告。

第三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无设计的巷道施工。

第二十九条 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在开工前三天、工作面穿岩子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提前24小时送达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

第三十条 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运送,并按通风工区指定位置按标准安装吊挂,通风工区必须提前三天定好局部通风机位置,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搭火、更换与最后的回收工作。瓦斯检查员负责风筒完好和临时延接工作。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 使用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供风长度、出口风量、风筒直径、填写时间、填写人姓名。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井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停局扇前,现场区队长、班组长要协同瓦斯员、安全员将人员全部撤出,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第三十二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试验检漏装置,并由施工部门指定专人守候在局扇旁,确保在1分钟内恢复送电。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论处。

第三十三条 每次局扇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试验除处),瓦斯员必须向通风值班室和调度室汇报,通风部门都要登记备查。现场施工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要向调度室汇报,并协助瓦斯员、安全员将人员全部撤出,切断电源、设置临时栅栏警标。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不超过,瓦斯员同意后方可恢复送电。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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