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及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行党支部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努力提高党支部的理论水平,引领支行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中心组学习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我行行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理论素质、领导水平和管理水平。党支部中心组成员要在全行的政治理论学习中起好带头作用,做出表率。
第三条 党支部中心组的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国际国内形势相结合,坚持与支行的工作实际相结合。要结合支行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成员进行专题研讨,发挥理论学习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推动支行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党支部中心组成员由支行党支部委员和支行纪检监察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支行党支部书记任组长、专职副书记任副组长。
第五条 党支部中心组学习由组长主持,如组长因故不能出席,由副组长主持。
第六条 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中心组学习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党支部中心组学习计划、安排中心发言、提供学习资料等,组织实施方案需经组长审核同意。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中心组的参谋和助手,做好中心组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七条 支行纪检监察员负责会议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同时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会议。
第三章 学习要求
第八条 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支行各项建设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
第九条 学习内容。党支部中心组学习主要围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上级行的重大决策、现代科技知识、现代管理理论及重要时事等内容展开。紧密联系国内国际的形势和全党、全国、全行工作的大局,密切结合支行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实际,深入研究全国金融特别是银行业的形势给支行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及涉及支行建设的带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支部中心组学习的全过程,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支行第一线,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寻求新办法,为党支部和班子决策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第十条 学习目的。紧紧抓住理想信念这个核心,不断增强改造主观世界的自觉性。把理论学习同解决自身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找差距、查不足,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要“正确对待同志,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群众”,进一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两个务必”,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第十一条 学习计划。根据上级行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支行实际,由支部牵头,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对学习目的、学习专题、阅读书目、中心发言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具体要求。中心组每一位成员都要根据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制定个人自学计划,并报中心组组长审定。
第四章 学习方式与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党支部中心组的学习可以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集中学习采取听专题报告和讲座、观看录像和展览、社会考察、讨论交流、写心得体会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
第十三条 党支部中心组原则上每月学习一次,每次学习半天,学习时间一般选定在星期三的下午(中心组成员注意不要在此时间安排其他工作)。如有重要的内容需要学习传达,可以随时安排。中心组集中学习时间全年不得少于两周。
第十四条 党支部中心组的学习时间及地点以支行每周会议和活动安排表的安排为准,如有变动再另行通知。
第五章 学习制度
第十五条 学习考勤制度。党支部中心组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必须准时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事前必须向组长请假。每半年由中心组组长负责通报一次学习考勤情况。根据公布的考勤纪录,党支部中心组成员全年有两次以上无故缺席的,须自觉向支行党支部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学习上报制度。党支部中心组学习情况由支行纪检监察员进行记录,每季度整理上报上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如因此项内容影响到行长绩效考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学习档案制度。要建立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档案,包括自学笔记、讨论记录、中心发言材料、学习体会文章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学习自律制度。每次大的学习内容或活动结束后,中心组成员应结合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写出学习体会或论文。优秀文章将在向上级宣传部门推荐。
第六章 学习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指导思想。中心组理论学习考核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从严治行”原则,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核方法,建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以此调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理论的积极性,增强党性锻炼和改造主观世界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理论水平、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推动卫生改革和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述学、评学与考学的原则。述学是领导干部在每年的述职报告中,要对自己学习理论、运用理论指导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和自我评价;评学是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让职工对干部学习情况及学习效果进行评议;考学则对干部的理论学习和运用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这三种方式应紧密结合,各有侧重,把考核的重点放在学以致用上,准确了解干部理论学习的效果。
(二)考用结合原则。要把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把理论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考核要根据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提出基本要求,明确学习内容,规范考核标准,简化考核程序,防止形式主义,注重学习效果。
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组织领导。中心组成员理论考核工作在上级行党组统一领导下,由营业部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支行要定期对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上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理论学习考核逐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考核对象。学习考核的对象为中心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办法和具体措施。
(一)理论考核与争创“五好”党组织活动考核相结合。组织对中心组成员理论学习的考核是把理论学习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的有效措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把它纳入争创“五好”基层党组织活动中,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党支部中心组年度考核制度。对党支部中心组学习情况考核,重点检查中心组组长职责的履行情况、学习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集中学习出勤情况、联系实际开展调研情况、集中研讨发言质量、运用理论指导工作的效果、带头撰写理论文章和调研报告、组织本单位党员职工学习理论情况等。要建立中心组学习情况简报制度、季度上报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中心组每次学习结束后均应上报学习情况反映;每季度末将中心组学习记录上报营业部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写出自查报告报营业部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委备案。在此基础上由机关党委组织考核。
(三)建立在职自学考核制度。主要了解中心组成员对上级和本级党支部规定的必读书目研读情况、结合工作需要选读其他书籍情况以及个人撰写的调研报告、理论文章、学习笔记、心得体会等,以此检查领导干部的理论思维和综合分析能力。必要时以年为时段,根据规范的学习材料和必读书目制定试题,统一组织测试。
(四)建立阶段性学习考试制度。为了保证学习质量,保证上级行有关重大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中心组成员参加阶段性学习结束时,均要进行测试。
第二十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态度。一是看中心组成员对理论学习的重视程度,能否按要求积极参加中心组学习,平时学习是否自觉等;二是对党支部书记,还要考核其是否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调研、带头撰写理论文章、带头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并组织好本单位党员职工的理论学习;三是看中心组成员学习刻苦认真程度、参加学习率高低、能否认真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和理论文章;四是看其是否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支行工作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
(二)考核基本理论掌握情况。一是看其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程度;二是看其对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法规等履行工作职责所必备的理论知识掌握情况;三是看其对应具备和熟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卫生行政管理、现代科技、法律和外经外贸基础知识和反映当今世界文明的新知识的掌握程度。
(三)考核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能力与水平。一看能否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二看其能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解决卫生改革与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中心组成员理论学习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等次标准:①学习认真刻苦;②理论素养高;③运用理论绩效明显;④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应在60%以上;⑤理论考试成绩优秀(90分以上)。
2、良好等次标准:①学习认真;②理论素养比较高;③运用理论绩效比较明显;④民主测评合格以上得票率应在60%以上;⑤理论考试成绩良好(80—89分)。
3、合格等次标准:①学习比较认真;②理论素养基本符合要求;③运用理论绩效一般;④民主测评基本合格以上得票率应在60%以上;⑤理论考试成绩合格(60—70分)。
4、不合格等次标准:①学习不认真,自觉性差;②理论素养较低;③运用理论绩效较差;④民主测评基本合格以上得票率达不到60%的;⑤理论考试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二十六条 中心组成员理论学习情况考核要成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对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时,要对其学习态度、理论素养、学习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价;领导干部述职时,要将本人的学习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群众在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要对其理论学习情况一并进行评议。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要把理论学习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和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政治理论学习考试考核优秀的干部要通报表彰,作为评选各类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干部,不能被评为年度优秀和称职等次。
(二)做好考核结果的反馈。对理论学习考核结果,要向领导班子和本人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促使中心组成员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自觉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