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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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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教育收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五、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六)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也将按校长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六、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七、对责任人可按照下列五种形式分别追究责任: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给以行政处分。

  八、责任追究时,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给予相应的处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同时取消责任人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九、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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